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部分股东把认缴出资当成空头支票,到期不缴、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公司资本充实与债权人利益。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为规范股东出资、治理空壳公司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近期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股东失权纠纷,是该项制度落地的生动样本。
一、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出资协议,约定陈某某以增资方式取得公司3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并须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实缴出资100万元作为享有完整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出资期限届满,陈某某未缴任何款项。公司发出出资催缴通知书并给予60日宽限期,陈某某仍不履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效力、办理工商变更。
二、制度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后仍不履行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雨花法院据此认定解除效力,并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股权处置与工商变更,陈某某丧失股东资格、不收取退股对价,须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规则要点。第一,失权以催缴并给足宽限期为前提,程序合法是前提。第二,失权范围是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而非股东全部权益一刀切。第三,失权后股权应依法减资注销或由其他股东认购,并办理工商变更。第四,未按期出资的股东不得以其期限利益对抗公司资本充实义务,认缴不是不缴。
四、延伸风险提示。股东失权针对的是到期未出资,而违法减资、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则触发补充赔偿、连带清偿等更重责任。司法实践中,股东通过连环注销、违法减资、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法院可穿透审查,判令原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出资义务是公司信用的基石,股东应诚信履约,切勿把认缴当作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