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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未取出能否定残?遵医嘱放弃手术残疾赔偿金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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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骨折植入钢钉、钢板等内固定物后,常面临一个现实难题:内固定尚未取出,能否进行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

一、基本案情。2025年7月,朱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六旬老人王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接触,交警认定朱某全责,王某无责。经鉴定,王某左肘关节功能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6.5万余元。起诉时,保险公司答辩称王某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取出后可能影响伤残等级,不应采信鉴定意见。王某表示年逾六旬,遵医嘱放弃内固定取出术。

二、裁判规则。2026年6月,建始县法院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未一概禁止对内固定未取出的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何时鉴定应具体分析。从医学常识看,对老年受害者,内固定并非非取不可;鉴定意见不存在不能采信的法定情形,受害人遵医嘱放弃取出术、其伤残程度不会因取出受影响的,法院应采信鉴定意见,支持按伤残等级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法理基础。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未来收入减少的财产性补偿,其损害后果在定残时即已固定。伤残鉴定的核心在于客观评定伤残等级,而非以内固定是否取出为前提。对高龄或确有医学禁忌的受害人,强令取出内固定既不必要,也可能加重身体负担,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均认可在合理情形下以现有鉴定意见定残。

四、关联规则。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仍可按定型化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近亲属可继续主张。这进一步稳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既得财产属性。

五、实务提示。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及时在伤情稳定后申请司法鉴定,并如实向鉴定机构与法院说明内固定状况及治疗意愿。因医学原因不宜取出的,应留存医嘱等证据。赔偿义务人以内固定未取出否定伤残等级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各方均应尊重专业鉴定意见,依法理性维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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