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理赔中,投保时间与保险期间的衔接、交强险赔付范围、受害人自身疾病对赔偿责任的影响,是当事人最容易产生认知误区的三个环节。近期多起裁判为此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投保半小时后出险,保险公司以次日零时生效拒赔被驳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中,某公司于当日14时57分支付保费,15时53分收到投保成功短信,16时20分许员工驾车与他人相撞,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支付保费并收到已投保短信后,对车辆已投保具有合理信赖;案涉保单系事故后才出具,其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客观上延缓了保险时间,可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赔偿4.7万余元。
二、交强险分项限额与赔付规则。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七旬原告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个人承担部分赔偿,刘某不服上诉。法官在判后答疑中细致讲解了交强险法定赔付限额及分项赔偿规则,明确保险承担范围边界与侵权责任划分,最终三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在责任内赔付9.39万元(扣除已垫付1.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对刘某的其他主张,刘某撤回上诉。该案提示,交强险并非无限赔付,其限额与分项规则须依法适用。
三、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福州律师网分享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毛某负事故全责,原告赵某自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保险公司以体质对损害后果有扩大影响为由申请参与度鉴定,主张扣减赔偿。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某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赔偿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是过错相抵,而受害人体质、自身疾病属于客观身体情况,不属主观过错。
四、实务提示。其一,投保时应重点关注保险生效时间、免责范围,对次日零时生效等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并留存凭证。其二,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报险、固定证据,厘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顺位。其三,主张赔偿应依据交警责任认定与司法鉴定,自身疾病一般不影响全额获赔。遇到理赔争议,可协商、投诉或诉讼解决。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