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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注销、违法减资逃避债务:股东清算赔偿责任与刺破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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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个别股东将公司视为逃避债务的工具,通过连环注销、违法减资、转让股权等手段金蝉脱壳。近期多起裁判显示,法院正以穿透式审查刺破面纱,让逃债股东照赔不误。

一、连环注销逃债,股东连带赔偿。江苏法院网公布的一起案例中,A公司欠原告货款,其唯一股东B公司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注销A公司;B公司的股东郭某、陈某同样未经清算即注销B公司。两次注销均作出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在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B公司股东郭某、陈某应就注销前债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此外,A公司原股东王某、杨某在债权形成后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刚成立、注册资本仅1万元的空壳B公司,形成转让股权、虚假清算、连环注销的逃债链条,该转让无效,王某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杨某赔偿28.2万元及利息,王某、郭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违法减资加转股,股东在减资范围内补充赔偿。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某铜业公司欠科技公司货款103万余元,经强制执行因无财产终本。此后,两股东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缩减至1万元,十日内又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法院认为,公司丧失到期债务履行能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明知负债情况下减资且未通知债权人,属违法减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亦未实缴,违法减资减免的出资义务应恢复原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两原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违规减资削弱偿债能力,历史股东补充赔偿。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某建设工程企业拖欠赵某650万元保证金,强制执行无财产终本。赵某调取工商档案发现,企业数年间频繁变更股东、多次大幅减资。法院判令两名历史自然人股东在各自减资额度内,对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控股企业受让股权后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格混同逃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宣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认缴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失权制度落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调解的一起股东失权纠纷中,股东陈某某认缴6000万元取得30%股权,约定先实缴100万元,期限届满未缴,经催缴并给足60日宽限期仍不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确认失权效力,陈某某丧失股东资格、不取退股对价,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

五、实务提示。对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时,可调取工商档案,针对违法减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未经清算注销等情形,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对股东与企业,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制度,绝非逃债护身符,依法经营、诚信履约方为长久之道。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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