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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开发商被判赔:商品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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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商品房买卖与物业服务中,开发商是否应主动披露房屋不利因素、逾期办证如何担责、办证与付款顺序如何确定,是购房者与业主关注的热点。近期多起案例为此提供了裁判样本。

一、未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赔偿。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小李为父母购置一套一楼养老住房。收房后发现,房屋客厅窗外建有消防池通风口,遮挡采光与视野;房屋东南角距路面仅20厘米,存在通行安全隐患;地下室配有大型水泵房及水池,长期运行易产生噪音。小李认为开发商售房时未主动告知、未详细说明,直接影响其购房决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备位请求赔偿8万元。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并未将该类情形列为解除事由,小李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且开发商已履行交房义务、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故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作为专业经营主体,相较普通购房者具有信息优势,负有全面、如实、主动披露房屋重大不利信息的义务,其未充分告知构成缔约过失,判决开发商赔偿小李损失3万余元。

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示范诉讼批量化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报送的刘某等40名购房者与某投资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40名购房者购买商铺后,开发商未按约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者诉请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征得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厘清三大争议:违约金起算时间、违约过错与计算标准、批量纠纷统一尺度。法院通过检索类案形成示范判决,明确违约金自房屋实际交付后起算,并统一计算标准,最终对40件纠纷批量化解。该机制对群体性商品房纠纷具有推广价值。

三、办证与付款顺序争议,调解厘清。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两起因十几年未办证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2008年购房者王某按约支付60万元后收房,余款约定交证时付清,但产权证迟迟未办,双方就付款与办证顺序互相推诿,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分别起诉。法院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集中调解,最终就契税、维修基金补缴及办证顺序达成一致,购房者补缴余款及相关税费,公司配合启动办证,困扰双方十余年的纠纷圆满解决。

四、实务提示。对购房者,签约前应实地查看房屋及周边环境,要求开发商书面披露消防、噪音、采光等不利因素,并写入合同;收房后及时督促办证,逾期可依合同主张违约金。对开发商,应依法诚信经营,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与办证义务,避免缔约过失赔偿与群体诉讼风险。遇纠纷优先协商、调解,必要时诉讼维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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