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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伪造决议转移资产,小股东可诉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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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擅自处分公司重大资产,侵害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2026年9月11日,ST东时(603377)公告的一起诉讼,揭示了此类「控制权滥用」的法律风险与救济路径。

根据公告,ST东时持有其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6.67%股权,原告尹红梅持有该公司33.3333%股权。2023年9月,ST东时因另案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为解除自身资产保全措施,ST东时利用控制地位,单方面制作一份《股东会决议》,以山东东方时尚名下评估价值3.58亿元的土地和房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成功将3.58亿元核心资产转移至山东东方时尚名下,替换自身被冻结账户,解除保全危机。但该《股东会决议》形成时间恰逢原实控人涉嫌犯罪被批捕后约一周,尹红梅声称自己从未参与表决,决议上「尹红梅」签字系他人伪造。

尹红梅遂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判令ST东时及原实控人连带赔偿因资产被查封导致的股权价值贬损暂计1.19亿元。案件已于2026年9月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多重规则。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未经正当决议程序、伪造签名擅自处分公司重大财产,既可能构成决议不成立(签名伪造、未实际召开会议),也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受损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相关资产被查封、拍卖,小股东可就股权价值贬损主张赔偿。

对小股东的启示:其一,重视公司章程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合规,对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保留表决与签字凭证;其二,发现决议存在伪造签名、未召开会议等情形,可诉请确认决议不成立或撤销;其三,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遭受损失的,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主张连带赔偿。公司在日常治理中应健全关联交易回避与信息披露机制,避免控制权滥用引发刑事与民事双重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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