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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即便负事故次要责任也要在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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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有车主心存侥幸:自己驾驶技术好、不会出事,为省下每年几百上千元保费而不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这种「省小钱」的代价可能远超想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此类风险提供了警示。

案情显示,电动车驾驶人王某闯红灯横穿路口,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闯红灯系事故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因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安全注意义务不到位,负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李某伤势较重,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因张某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无商业三者险,李某将王某、张某一并诉至法院。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张某仅负次要责任,为何赔偿金额高达约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保险优先获赔,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对李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该部分不区分事故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由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应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约15万元,全部由张某个人承担。

法官提示:交强险是法律设定的强制保险,并非「可买可不买」的商业险。脱保不仅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扣车、罚款,更意味着事故风险完全由个人背负。需要区分的是,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不按责任比例,而商业险及侵权人自有财产部分才按过错比例分担。车主应及时续保,切勿因小失大;发生事故后,也应第一时间核实对方保险状况,依法主张权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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