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往往是矛盾焦点。近年来,一方在离婚诉讼前后擅自将子女带离、藏匿,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伤害子女身心健康,也引发新的法律争议:被侵害的一方如何获得及时救济?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6年9月7日入库的「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盱眙县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案件裁判要旨指出: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一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探视利益,作为亲子关系这一身份权益的核心内容,在遭受现实侵害时可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范畴。
在抚养权归属的实体判断上,司法实践同时强调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6年8月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双方对两名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因长子已年满八周岁,法官依法征询其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更愿意随父亲生活。法院据此结合生活环境、教育保障、情感需求等因素组织调解,最终达成长子由父亲抚养、次子由母亲抚养、双方互享探望权的一揽子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综合来看,处理涉子女离婚纠纷应把握两点:其一,一方抢夺、藏匿子女并非「抢到即有利」,相反可能面临人格权侵害禁令、丧失抚养权有利评价等法律后果;其二,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是重要参考。遭遇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报警记录、子女就读与就医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寻求司法救济。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