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常趁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未定时,劝说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约定「放弃工伤认定、双方就此了结」。此类协议能否真正「了结」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近期司法实践给出了否定答案。
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2026年9月披露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王某系甲公司员工,2023年4月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同年6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两千余元及康复期基本工资,王某「自愿放弃就本协议之伤情进行工伤认定及职业病鉴定,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202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万余元。公司不服,以协议已一次性了结为由起诉,请求不支付该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地方实施办法,王某被认定为八级工伤,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认可202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依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认十万余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换言之,那份在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确定前签订的「了结」协议,不能截断劳动者嗣后依法主张法定待遇的权利。
法律逻辑在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待遇的法定前置程序,其结论具有公定力。劳动者在尚未认定工伤、不知伤残等级时,难以预见自身法定权益范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往往违反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性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2026年9月发布的工伤待遇案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标准由条例明确规定,不取决于双方事前约定的「打包价」。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建议:劳动者受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个人可在一年内申请),切勿在未鉴定前草率签署「了结」协议;确有和解意愿的,应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就法定待遇之外的部分协商,必要时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参保、及时申报,通过正规渠道化解工伤风险,以「私了协议」规避法定义务,最终仍须按法定标准兜底。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