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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命案如何定罪,证据链构建与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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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被告人拒不认罪、缺乏口供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能否定罪?答案取决于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2日发布的「零口供入户抢劫杀人案」专栏文章,系统展示了此类案件的证据裁判逻辑,对办案与辩护均有参考价值。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公诉人申请视频侦查民警出庭,说明运用侦查技术锁定张某的过程;检察机关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两组关键证据:一是与张某同监室的5名人员证言,张某曾向他人讲述作案事实,细节与客观证据吻合,并提及作案后打扫冲洗现场、未能提取到其DNA;二是张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张某曾清洗一枚掰断的黄金戒指并告知其杀人事实。此外,客观证据显示:张某丢弃裤子的前腰内侧和前裆部检出张某及被害人DNA;监控视频完整反映其作案后行动轨迹及销赃过程,步态特征一致;被害人手机基站信息与张某行动轨迹高度重合;收购首饰的商家证实款式与被害人家属描述一致。

最高检评议组指出,本案以客观证据为基、以亲历补强为要、以证据闭环为本,对「零口供」命案办理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并建议优先从客观性证据出发分析,避免先入为主。

从刑事辩护角度,该案呈现了明确的争点与审查路径。其一,证据裁判原则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口供缺失不等于事实不清;但辩护方有权对每一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证,例如DNA检材的提取与保管链条、监控步态比对的科学性、基站信息的证明力边界。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辩护应重点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他人作案可能。其三,对公诉人提交的同监室人员证言、家属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稳定、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防止孤证定案。

简言之,零口供案件并非「无法定罪」,而是更依赖客观证据形成的闭环;对被告人而言,沉默权与辩解权受保障,但辩解须合乎常理并与证据体系相容,否则难以被采信。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围绕证据资格与证明标准的理性交锋,正是防范冤错、实现罚当其罪的关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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