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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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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6〕2号),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结合江苏实际对用地、用林保障服务措施进行优化细化。该文件是江苏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的操作性规范性文件。

措施一,完善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报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土地,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在用地报批时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合并上报。已获批的成片开发方案可继续作为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据。

措施二,推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后,即可办理先行用地,实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尽早开工。

措施三,全面深化「多项论证合一」改革。分阶段整合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等专题论证事项,统一规范论证框架、归并精简重复内容、优化合并论证流程,实行「一本报告、一次论证、一份意见」的综合论证模式。论证层级不一致的,由最高层级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方参与、一次论证,相关结论作为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措施四,持续优化用地用林审批服务。全面实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可分期报批;线性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承诺处置到位的情况说明,明确原建设主体、建设时间、规模及处置到位时间,即可开展用地报批,待依法处置到位后取得用地批文。

上述措施聚焦提升审批效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企业投资和工程建设具有直接利好。相关主体在用地、用林报批中,应关注流程变化,依法准备公共利益说明、先行用地批复等要件;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应主动配合政府承诺处置,避免因手续瑕疵影响项目进度。具体办理以主管部门窗口要求和操作指引为准。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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