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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就能躲债?认缴制下股东责任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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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能否通过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金蝉脱壳」,把出资义务和债务风险甩给受让人?近期多起判决给出一致的否定答案:认缴不等于「无责转让」,恶意转让无效,正常转让也不能免除原股东相应补充责任。

案例一,1元转股给老父,出资责任甩不掉。据《今晚报》2026年9月8日报道,津南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王某、李某珍为A公司股东,李某珍认缴510万元(持股51%)、王某认缴490万元(持股49%),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均未实缴。公司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后,2025年2月,李某珍以1元价格将51%股权转让给其85岁的父亲李某德。该转让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后B公司与A公司调解确定的债务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B公司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院依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认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股东仍为王某和李某珍,二人未实缴出资,判李某珍、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0元转让股权,新老股东一起赔。法治南明2026年9月4日报道,修文法院审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某旅游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未实缴股权转让给一人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监理服务费90万元,强制执行无财产。法院认为,债务形成在前、股权转让在后,0元转让违背资本充实原则、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依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判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违规减资削弱偿债能力,历史股东补充赔偿。澎湃新闻2026年9月9日报道,宁国市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某建设工程企业原数年间频繁变更股东、多次大幅减资,直接缩减责任财产、削弱偿债能力。法院依公司法减资程序规范,判两名历史股东在各自减资额度内,对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规则要点: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恶意串通的,转让行为无效,原股东仍须担责。

对债权人与股东的提示:交易前应查询企业工商档案、评估股东出资与减资情况,债权落空时可依法追加股东;股东转让股权应如实实缴或充分评估偿债风险,切勿寄望于「1元、0元」转让规避出资义务,否则仍将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赔偿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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