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两起案件明确:以处分财产逃避抚养、放任再婚配偶家暴,均将受到法律规制。
案例一,转移财产规避抚养费被驳回。张某甲依生效判决负有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在已预测到收入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张某甲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财产,反而从原公司离职前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法院认为,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履行,且未举证证明处分的必要性,以名下无财产、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明确:自然人虽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但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不得以财产处分为由规避抚养责任。
案例二,放任再婚配偶家暴,变更抚养关系。赵某与朱某离婚后,次子赵某乙随朱某生活。朱某与案外人卿某再婚后,卿某两次以赵某乙贪玩、辱骂朱某为由,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其背部、臀部等处击打,造成体表多处挫伤,公安机关对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赵某乙随赵某生活后明确表示不愿再随朱某及继父生活。法院审理认为,卿某行为已超过一般家庭教育范畴,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判决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
两案共同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父母处分个人财产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将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纳入规制,一方放任、纵容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当事人的提示:遭遇一方抢夺、藏匿子女或家暴情形的,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子女就读与就医凭证等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