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大宗商品买卖中,买方签收货物后迟迟不组织验收、再以「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是常见争议。2026年9月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期),其中案例一「某仪器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买受人怠于验收、拒付货款的责任认定作出清晰裁判。
案情显示,2021年2月,某仪器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自来水公司采购智能远传电磁水表、电磁流量计,总价款40.72万元,并约定「试用期90天,期满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为准」。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仪器公司分三批交付全部25台设备,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均予签收。2023年4月,在最后一批设备交付一年后,自来水公司仅支付货款10万元,此后以部分水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30.72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仪器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签收货物后长期不组织验收、不提出质量异议,构成怠于验收;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以「质量问题」拒付剩余货款缺乏依据,判决自来水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为准」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无限期拖延验收,而应依诚信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组织验收并反馈。
法律规则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至第六百二十三条对检验期限作出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约定「试用」「验收合格」等附条件付款的,买受人仍应依诚信及时验收,不得借此拖延付款。
对交易主体的启示: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验收节点、异议期限和验收标准,签收后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须在期限内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否则将承担视为合格的不利后果;卖方则应规范交付签收流程,明确质保范围与异议程序,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无论是买卖还是金融借款合同,法院均坚持审慎认定违约、公平确定权利义务,市场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及时结清款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