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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职工被以退休为由辞退,用人单位解除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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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能否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近日,一则关于江铜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诉求,引发对工伤职工就业权益保护的关注,凸显了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交叉适用中的常见误区。

基本案情:彭小勇在工作岗位发生事故,2025年6月11日,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为工伤,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护理依赖,无需配置辅助器具」。2026年7月21日,江铜物流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彭小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由,向其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这一做法引发争议。彭小勇方面指出:其一,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九级工伤属法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不得以非劳动者过错理由单方解除。其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仅存在两种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法律法规未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权利。

从法律适用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意味着,在合同未到期、职工未主动离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以「退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解除。

实务中需注意两点。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者法律评价不同。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不因「退休」主张而当然消灭,关键看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第二,工伤认定有时限: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是确定伤残等级与待遇的前提。

对工伤职工而言,遭遇违法解除时,可依法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同时主张法定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准确区分退休制度与工伤保护,切勿以「到龄」之名行违法解除之实。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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