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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事辩护要点:从2026年新规看无罪与罪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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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法网日益严密。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释〔2026〕4号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追责主体、污染物指标与从宽情节均有调整。作为刑事辩护的重要领域,准确把握本罪构成要件与最新司法动向,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罪名演变与现行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前身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将入罪门槛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档,并明确四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四大核心要件。本罪成立须同时满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限法律、行政法规层级);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主观上具有故意。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三、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其一,审查前置要件:若行为仅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因不符合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严格限定,不具备入罪前提。其二,核算数据门槛:对排放量、超标倍数、危废数量等精确核算,任一项未达司法解释入罪标准的,应作行政违法处理。其三,切断因果关系:若污染后果源于历史遗留、第三方介入或自然因素,指控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成立犯罪。其四,证明无主观故意:因设备故障、意外事件等非意志可控原因导致污染的,不构成犯罪。

四、程序与量刑辩护。环境刑事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与监测报告,应从机构资质、采样点位、保管送检、标准适用等环节进行全链条合规审查,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可申请排除。新规增设「生态修复从宽条款」,积极履行修复责任可作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底层辅助人员、被动服从指挥者,应主张从犯或免除刑事责任。

综上,污染环境罪辩护需兼具刑法功底与环境科学、技术规范认知。面对指控,专业律师应系统梳理证据链的瑕疵与矛盾,构建精准辩护防线,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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