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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以鉴止争:人身损害赔偿中鉴定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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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交通事故、意外摔伤等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直接决定赔偿数额。如何科学、权威地固定损失,往往是双方争议焦点。近日,宁夏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托司法鉴定「以鉴止争」,妥善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促使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赔偿24万元,实现事心双解。

基本案情:2025年,王某乘坐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所乘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紧急送医并转院治疗13天,确诊为胸椎等多处骨折。被告仅垫付1.8万元后失联。王某因大额医疗支出又丧失劳动收入,无奈起诉。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调解,但双方对医疗费核算、赔偿标准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为精准核定事故损失,法官结合王某提交的诊疗材料,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客观固定各项损失数据,并走访咨询医疗机构专家获取专业参考意见。

法官及时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认定原告医院外部分开支属于伤情治疗必要合理支出。宣判前,法官围绕事实、责任、赔偿依据与诉讼风险逐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矛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当庭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4万元。

本案凸显司法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定分止争」价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与「三期」期限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核心依据,须以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为基础。

维权提示:受害人应及时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票据、诊断证明;对伤残等级、「三期」有争议的,应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程序瑕疵不被采信;同时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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