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墙体渗水,业主一怒之下拒交物业费,这种「以拒交对抗质量瑕疵」的做法是否合法?近期多地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实践清晰表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费缴纳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简单混同、相互对抗。
一、典型案例:三年物业积怨的诉前化解。湖北宜昌伍家岗区一小区业主赵某2022年入住后,因房屋建设阶段空调排水管设计缺陷导致墙体渗水,建设方虽消除漏水隐患,但墙面修复与赔偿迟迟未落地。赵某据此拒缴物业费长达三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将该案委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经查该案为房屋质量与物业欠费叠加的复合型纠纷,且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股权关联。调解员一边向业主释明拒缴物业费并非合法维权途径,一边督促开发与物业方正视业主损失、主动担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并当日履行完毕。该案既化解了三年存量矛盾,也破除了「因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维权误区。
二、法律边界:谁的责任归谁。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物业公司负有协调、对接义务而非直接赔偿责任。关于瓷砖等公共区域脱落致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人,如不能证明已尽合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约提供合格服务,双方均须依法依约履行。
三、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四川成都金牛区一业主收房验房时发现多处质量问题,开发商拖延整改逾60天致其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却在未收房情况下要求缴纳物业费。该业主引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一规则具有普遍参照意义: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业主未能实际收房的,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公司不应向未收房业主催缴。
四、给业主与物业的实务建议。对业主:房屋质量瑕疵应依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与赔偿,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不宜以拒交物业费对抗,否则可能承担违约金乃至被诉。对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协调对接义务,推动开发商解决质量隐患,同时提升服务透明度,避免因「建管不分」激化矛盾。对开发商:应切实履行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及时整改、主动赔偿。
厘清房屋质量、公共安全和物业费缴纳三个层面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层分类处理,才能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共建和谐人居。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