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意外摔伤构成九级伤残,投保的意外险却以「按比例赔付」条款将8万元伤残保险金缩水至1.6万元,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吗?近期河南永城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明确认定该类比例赔付条款属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不产生效力,应足额赔付。
一、基本案情。高某之子高某晨在校意外摔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家庭为治疗康复耗费巨大。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以「超诉讼时效」「医疗费重复索赔」「应按比例赔付」为由,将保单载明8万元伤残保险金缩减至仅1.6万元。双方协商无果,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永城法院。
二、法院裁判要点。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关于诉讼时效,高某晨受伤后持续治疗,伤残等级直至后期鉴定才最终确定,损失数额此前无法固定,且家属多次沟通理赔、积极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未超法定时效。第二,关于重复索赔,校园侵权责任赔偿与人身保险理赔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各异、责任主体不同,此前获得的侵权赔偿不影响依保险合同主张理赔,不构成重复索赔。第三,关于计算方式,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1.6万元,但保单明确载明伤残保险金额8万元;该比例赔付条款实质属减轻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其未能举证已履行,故条款依法不生效,应依保单约定足额支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及剩余医疗费4675.53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被告当庭履行。
三、同类规则在其他案件中得到印证。宁夏原州法院2026年9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王某乘车受伤构成伤残,双方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歧较大,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以鉴止争」,客观固定损失数据,最终被告当庭兑现24万元赔偿。武汉青山区法院调解的一起九岁女童骑车碰倒八旬老人致十级伤残案中,法官将医疗费票据、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逐一摊开,一项项核对、一笔笔核算,用透明计算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合意。重庆沙坪坝法院则判决舞蹈培训机构对学员压腿致九级伤残承担80%赔偿责任,体现过错比例划分。
四、给受害人与投保人的维权提示。第一,遭受人身损害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等。第二,投保意外险时留意「适用行标还是国标评残」「是否按比例赔付」等条款,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可主张不生效。第三,人身损害赔偿与商业保险理赔一般可分别主张,注意区分法律关系。第四,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应选择有资质机构、依据法定标准评定。
人身损害赔偿关乎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司法机关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既守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倒逼保险行业规范经营、诚信履约。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