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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全责也要赔:从代位求偿案看保险垫付后的追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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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肇事方驾驶的是非机动车,经认定负有全部责任,是否能以「车是非机动车」为由免除赔偿?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2026年7月29日成功调解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事故责任认定独立于车辆属性,全责侵权人不能单纯以非机动车身份免责,保险公司垫付后仍有权依法追偿。

2026年1月29日,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巩留县某路口,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受损车辆定损金额为16675.5元。因李某未及时赔付,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约先行垫付了全部维修款项,车主出具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垫付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其驾驶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希望减轻赔偿责任,主动提出协商。承办法官厘清法律关系,向双方讲解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事故责任认定独立于车辆属性,全责侵权人不能仅以非机动车为由免除赔偿义务。同时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理念,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开展调解,劝说原告酌情减免,引导被告正视赔偿义务。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1672.85元、诉讼费108元,合计11780.85元,并于协议达成当日当庭足额支付,纠纷一次性化解。法官提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应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驾驶非机动车,经认定负责任的仍需依法赔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肇事侵权人追偿。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规则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肇事统一适用,核心在于「谁侵权、谁担责」,不因车辆类型改变责任归属。广大群众出行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既减少事故,也避免后续经济纠纷。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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