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股东将未实缴的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能否「金蝉脱壳」逃避出资义务?福建省南安市杰润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给出否定结论:股权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原转让人依法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管理人据此追收未缴出资600万元。
2026年7月2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根据税务机关申请,裁定受理杰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黄少彬于2026年3月4日将持有的杰润公司100%股权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黄乌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出资时间2030年2月17日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让人黄乌桃已实际缴纳前述认缴出资,经催告后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异议。
管理人指出,杰润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依法加速到期。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基于前述规定,管理人通知黄少彬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黄乌桃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金额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这一处理彰显了破产程序中资本充实原则: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利益,在公司破产等丧失清偿能力情形下归于消灭,原股东不能借低价转让股权将出资风险转嫁给他人。
本案提示,新公司法施行后,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并非「免责金牌」。股权受让方应核实标的公司负债与出资实缴情况,避免承接空壳出资义务;转让方在受让人资信不足时,仍可能就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可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转让是否合规,依法通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等路径主张权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