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9日公告送达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022号裁决书,提供了一份清晰的九级工伤待遇样本。
申请人劳炳逢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力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11月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683.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38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住院护理费28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另给付工伤医疗费3408.44元;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5462.48元。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合计约30.9万元。
待遇计算依据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承担主体,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运输公司即须自行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裁决还涉及终局与非终局区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仅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请撤销;其他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均可起诉。劳动者遇工伤应自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注意时限与举证,依法主张权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