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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刑事参考案例:帮信罪与诈骗共犯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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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2日至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26件,其中刑事9件、民事12件、行政2件、执行3件。这批新增刑事案例聚焦帮信罪情节严重认定、家庭暴力致人死亡量刑、诈骗共犯界定、网购调包诈骗数额计算等实务难点,为刑事辩护与司法适用提供了权威参照。

一、帮信罪「情节严重」:致被害人自杀即可认定。新增案例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明确,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要旨将「严重后果」从单纯财产损失扩展到人身损害,对帮信罪的入罪边界作了清晰界定,也提示辩护中应重点审查帮助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家庭暴力致人死亡:谅解书不必然从宽。新增案例岳某坤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6-04-1-179-005)明确,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一律从严,也不能因属婚姻家庭纠纷而一律从宽。施暴者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应综合全案审慎把握;当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近亲属时,更应审慎。对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近亲属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死刑的应依法判处。这划清了「家暴」案件中「谅解」的适用边界。

三、诈骗共犯:稳定「水房」转移赃款按共犯论处。新增案例朱某仲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4-1-222-002)指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设立「水房」窝点等方式帮助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赃款,并与其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应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而非简单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要旨对「帮信」与「诈骗共犯」、「掩隐」的界限作了区分,直接影响罪名与量刑。

四、网购调包:三角诈骗与缺乏市场定价物品的数额计算。新增案例周某林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3-1-222-002)明确,行为人在网购退货时以较低价值物品调包所购较高价值货物,骗取平台依交易规则退还本应支付给商家的货款,符合三角诈骗特征,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对缺乏市场定价的物品,应依法定规则合理认定犯罪数额。该案例为新型网络骗术的定性提供了指引。

五、辩护要点提示。第一,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仅凭口供或客观结果客观归罪,应重点审查交易价格、手续、场所等反常细节。第二,罪名界分直接关系量刑档,应准确区分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共犯。第三,从宽情节须实质审查,如家暴案中的谅解是否出于真实自愿、是否存在胁迫或利益关联。第四,犯罪数额应剔除未遂、合理部分,对缺乏定价标准的物品依规则核定。第五,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应说明其与在办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上的类似性。

案例库是「活的法律」。准确理解新增刑事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既有助于统一司法适用,也为辩护人精准开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情节的论证提供了坚实支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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