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340万元、实缴0元,债务到期后以「0元」将股权转给他人,是否就能彻底脱身?2026年8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晓庆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其应在34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连同最高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进一步夯实了「认缴不等于不缴、转股不等于免责」的规则。
一、基本案情。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刘晓庆持股34%、认缴出资340万元,章程写明2038年11月前缴足,实缴金额为0元。2020年,案外人王先生借给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某330万元,约定2021年3月30日还款。到期后分文未还,王先生起诉并获胜诉,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和许某名下均无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二、关键时间点:「债务期内零元转股」。2021年3月16日,即在借款到期前半个月,刘晓庆签订协议将34%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宁波晓庆企业;4月完成工商变更,彻底退出股东名单。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书指出,公司当时已负大额债务,刘晓庆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该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资本充实性受损,损害债权人利益」。零对价转让加上债务存在期间转让,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较为明确。
三、出资期限未到,为何仍要担责。刘晓庆曾主张,章程写的是2038年才到期,2021年转让时期限未届至,不应提前出资。法院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处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认缴制赋予股东期限利益,但这一利益不保护恶意逃废出资债务的行为。
四、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同向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有高度相似的判法:庄某某认缴995万元仅实缴10万元,公司欠债后两次以0元将股权转给关联方,法院判决其在未缴纳出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类案例释放的明确信号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零对价转让股权、规避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仍须「买单」。
五、给股东与债权人的实务提示。对股东:认缴出资是工商登记上白纸黑字的法定债务,绝非「免死金牌」;公司负债后应避免零对价或低价转股,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债权人:交易前应核查债务人股东出资与股权变更情况;执行遇阻时,可依据出资加速到期、违法减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规则,诉请原始股东、历次继受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连带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接手股权应定价合理、实际出资,避免「接盘」他人未缴出资债务。
资本是公司对外责任的财产基础。认缴制释放了创业活力,但绝非逃债通道。让「认缴必缴、逃债必究」成为司法常态,才能守住市场信用底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