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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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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该办法已于2026年9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全省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政府规章,其出台对推动农业机械化、智能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办法第一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为全链条管理提供制度抓手。

二、明确政府职责与部门分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做好本区域相关工作。第四条确定农业农村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计划、确定并组织实施推广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十余个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多部门联动格局。

三、构建多元化推广体系。办法第六条确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其他推广服务主体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并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推广服务,打通先进农机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推广须先试验、后公开。办法第七条明确,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并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生产者或销售者可委托试验鉴定机构对定型生产或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鉴定机构应公布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机提供信息支撑。

五、购机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据公开报道,办法提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省人民政府依法安排财政资金,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扶持。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目录管理,新政自1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该办法以「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绿色高效」为导向,既压实了政府在农机推广中的公共服务职责,也通过补贴激励引导农机结构调整,是江苏以法治手段护航农业现代化、服务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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