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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由谁付:基金与单位的赔付边界及未参保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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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职工因工受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各项待遇究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对此认识模糊,导致维权方向偏差。近期多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类裁决,连同相关工伤待遇规定,清晰划出了基金与单位的赔付边界,也明确了单位未依法参保时的兜底责任。

一、典型项目结构:以锦江、水城两案为例。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的卢应彬案(锦劳人仲案〔2025〕03028号)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800元、鉴定检查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3.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145243.3元。六盘水市水城区仲裁委伍科党案(黔水劳人仲字〔2026〕第594号,2026年9月18日公告)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4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7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73.50元、医疗费2327.12元,合计132674.12元。

二、责任如何划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以及基金支付后的差额等。这一划分体现「工伤风险社会化分担」与「用人单位直接责任」相结合:基金承担大头、分散风险,单位对就业补助与停工留薪等即时性待遇负责。上述两案裁决中,各项待遇均判由单位支付,源于案涉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基金支付部分依法转由单位承担。

三、未参保单位的兜底责任。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单位企图以「没交社保」规避成本,最终须自行全额买单,且可能加付滞纳金、面临行政处罚。台山市、自贡市、西双版纳州等地近期公告的工伤待遇裁决,同样遵循「未参保则由单位支付全部法定待遇」的逻辑。

四、停工留薪期与劳动关系解除。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五、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提示。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请求应列明具体项目与法律依据,注意区分基金支付与单位支付部分;对未参保单位,可直接主张由单位全额支付。对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后主动配合认定、支付本单位承担部分,避免仲裁败诉、扩大用工风险与信用成本。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待遇支付等节点均有时限,应及时主张、留存凭证。

厘清基金与单位的赔付边界,让劳动者「找对门、算清账」,也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规范用工,是筑牢劳动保障防线的基础一课。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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