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随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相继施行,两高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该解释,进一步织紧织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以下结合条文要点与实务,作一梳理。
一、出台背景与定位。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相关犯罪作了调整,监察法也已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
二、核心要点之一:单位犯罪与重点罪名认定规则。解释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这意味着,对「期权腐败」「影子股东」「预期收益」等隐性变异形式,司法机关将依据更清晰的计量与认定标准予以打击。
三、核心要点之二: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这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具有直接意义,也统一了「公」「私」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尺度。
四、核心要点之三:积极退赃与违法所得追缴。解释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这一导向既体现宽严相济,也强化「打财断血」,压缩腐败收益空间。
五、刑事辩护要点提示。第一,数额认定应精准:预期收益型受贿、混同财产的价格认定、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均需客观证据支撑,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计价依据与鉴定程序。第二,主体身份影响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在罪名、量刑上参照执行但存在差异,须准确界定行为人身份与利用职务便利的关系。第三,退赃情节应实质评价:积极退赃、减少损害可作为从宽依据,但须是真实、合法的退赔。第四,证据标准不降低: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仍须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辩护人应全面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案件依法作无罪或轻罪辩护。第五,关注新型隐性腐败的边界,防止将正常市场行为不当入罪。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贪污贿赂犯罪治理在「标准全覆盖、惩治精准化、保护平等化」上迈出新一步。准确理解条文、把握辩护边界,是实务办案的必然要求。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