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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签了免责调解协议,工伤待遇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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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受了工伤、构成九级伤残,急着拿赔偿签下「由个人担责、公司免责」的调解协议,事后却只拿到零头,公司真的能「一纸协议」脱身吗?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9月17日)刊发的浙江缙云县检察院监督案例给出答案: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调解协议将赔偿责任错误转移给个人,经检察监督,法院撤销了调解协议确认,工伤职工最终从公司拿到了应得的待遇。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曾某受某商贸公司管理人员徐某指派修缮公司厂房,其间不慎摔落,造成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两个月后,曾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亦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员工身份及受伤事实。2023年9月,人社部门认定曾某为工伤;2024年6月,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公司未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事后也未赔偿,曾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尽快拿到赔偿,2024年7月曾某与徐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9.8万元,某商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了司法确认。但徐某仅支付1万元便拒绝继续履行,更因协议赔偿主体非公司,曾某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二、检察监督与纠正。索赔无门后,曾某再次向仲裁委求助,监督线索移送至缙云县检察院。检察官调取工伤认定材料,确认曾某属公司员工,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关键问题在于赔偿主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曾某系执行公司工作任务受伤,公司与徐某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赔偿责任本应由公司承担;调解协议将责任转嫁个人,既可能显失公平,也错置了法定赔偿主体。经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开展执行和解,法院撤销了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公司最终将赔偿款支付到位。

三、规则要点:未参保单位的兜底责任。工伤保险实行「风险社会化分担」,基金与单位各有支付项目;但当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依法转由单位全额承担。也就是说,单位企图以「没交社保」降低成本的,最终须自行买单,还可能加付滞纳金、面临行政处罚。调解协议、私了约定不能对抗职工的法定工伤待遇请求权,若协议赔偿主体错误、数额明显偏低或存在胁迫、重大误解,劳动者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

四、停工留薪与待遇项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本案中曾某九级伤残,依法可主张上述多项待遇,远非9.8万元所能覆盖。

五、给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提示。对职工:受伤后及时申请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签署调解协议务必看清「赔偿主体」是谁、项目是否涵盖法定待遇、金额是否合理,切勿因急用钱草率接受「公司免责」条款;权益受损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检察监督或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后主动配合认定并支付本单位承担部分,以「未参保」「已私了」推责将承担全部法定待遇及额外风险。

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底线。厘清「公司未参保须全额买单、免责协议不能免公司法定义务」的规则,才能防止职工在急需用钱时「吃了哑巴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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