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情节恶劣"的认定审视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情节恶劣"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行为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情节认定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情节不恶劣"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寻衅滋事罪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展开,构建认定标准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情节恶劣"的法律内涵----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含义
第二个层面:"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有哪些认定标准
第三个层面:"情节恶劣"的辩护路径----如何针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认定的完整辩护体系。法律内涵是基础,认定标准是核心,辩护路径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寻衅滋事罪典型案例,从"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的视角,系统阐述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情节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情节恶劣"的法律内涵:什么是"情节恶劣"
(一)"情节恶劣"的概念与特征
"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具有以下特征:
严重性----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
社会危害性----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主观性----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二)"情节恶劣"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辩护要点:
熟悉"情节恶劣"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区分"情节恶劣"与"情节一般"
注意"情节恶劣"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分析"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注意"情节恶劣"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情节恶劣"争议及辩护要点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什么情况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区分"随意殴打"与"事出有因的殴打"
审查情节是否恶劣
注意"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是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而且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什么情况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区分"情节恶劣"与"情节一般"
审查情节的严重程度
注意"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了口角,没有追逐、拦截。而且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什么情况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区分"严重混乱"与"一般混乱"
审查混乱的程度
注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思路:
"情节恶劣"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张某是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而且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张某是一时冲动
张某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后果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后果有问题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有疑问
申请重新鉴定
伤情可能达不到轻伤的标准
行为性质方面:
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是犯罪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一)"认定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认定标准"是指认定"情节恶劣"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复杂性----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争议性----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证据依赖性----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二)"情节恶劣"的主要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恶劣"主要有以下标准:
后果标准----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次数标准----行为是否多次实施
对象标准----行为的对象是否特殊
场所标准----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否特殊
辩护要点:
熟悉"情节恶劣"的主要认定标准
审查控方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认定标准的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常见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后果标准"的审查
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后果,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区分"严重后果"与"一般后果"
审查后果的严重程度
注意后果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被害人只是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而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属于"情节恶劣"。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次数标准"的审查
行为是否多次实施,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次数,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是否多次实施
区分"多次"与"一次"
审查次数的认定
注意次数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行为不是多次实施。被告人只是实施了一次行为。而且是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滋事。因此,不属于"情节恶劣"。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对象标准"的审查
行为的对象是否特殊,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对象,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的对象是否特殊
区分"特殊对象"与"一般对象"
审查对象的身份
注意对象标准的审查
(四)认定标准的辩护策略
针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强调不属于情节恶劣
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
证明情节一般,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争取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
2. 强调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控方的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后果认定、次数认定等有问题
争取不认定为"情节恶劣"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强调情节较轻
证明寻衅滋事情节较轻
证明后果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思路:
"情节恶劣"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李某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只是造成了一般的混乱
没有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李某是一时冲动
李某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后果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后果有问题
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行为性质方面:
李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不是犯罪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情节恶劣"的辩护路径:如何进行辩护
(一)"辩护路径"的概念与特征
"辩护路径"是指针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辩护的方法和策略。
"辩护路径"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性----针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辩护
多样性----有多种辩护方法和策略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有效性----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情节恶劣"的主要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情节恶劣"的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直接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
证明是民事纠纷----证明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
证明情节显著轻微----证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证明有从轻情节----证明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辩护要点:
熟悉"情节恶劣"的主要辩护路径
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收集充分的辩护证据
注意辩护路径的选择和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情节恶劣"的证据
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三)常见的辩护路径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证明
如果不属于"情节恶劣",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要点:
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
证明情节一般,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区分"情节恶劣"与"情节一般"
注意"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了口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是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滋事。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是民事纠纷"的证明
如果是民事纠纷,就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要点:
证明是民事纠纷
证明是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等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注意民事纠纷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因为邻里纠纷发生了冲突。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情节显著轻微"的证明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就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情节显著轻微
证明社会危害性不大
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较轻"
注意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
(四)"情节恶劣"的辩护策略
针对"情节恶劣"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直接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
直接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
从各个方面论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争取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
2. 证明是民事纠纷或情节显著轻微
证明是民事纠纷,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争取有利的认定
争取较轻的刑罚
3. 证明有从轻情节
证明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争取缓刑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系某普通公民,被指控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思路:
"情节恶劣"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王某不是强拿硬要
王某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王某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某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后果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后果有问题
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行为性质方面:
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不是犯罪
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事出有因,判处王某管制六个月。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辩护要点:
审查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构成犯罪
审查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注意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注意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三)客体要件的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区分"公共秩序"与"个人权利"
审查客体被侵犯的程度
注意客体的认定标准
(四)"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区分"寻衅滋事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
审查行为的性质和方式
注意行为认定对定罪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 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通常是无事生非、发泄情绪等
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多种多样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动机
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 犯罪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目的通常不是非法占有财物
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目的
区分"寻衅滋事"与"抢劫"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 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主体
区分"寻衅滋事"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析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精神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
结语:"情节恶劣"认定标准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的视角对寻衅滋事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情节辩护",围绕"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情节恶劣"认定标准视角下寻衅滋事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辩护路径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寻衅滋事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寻衅滋事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寻衅滋事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