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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退款被扣三成?法院:这类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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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去健身房先办卡,到美容院先充值,给孩子报培训先交年费。预付式消费早已融入日常,既带来价格优惠,也埋下退款纠纷的隐患。近期,多地法院审结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引发关注:一张九千八百元的瑜伽卡尚未开卡,商家要扣三成才肯退;一节价值两万余元的私教课,因学员患病无法继续,机构以「过期视为放弃」为由拒绝退款。法院的判决,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我们先看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消费者与某瑜伽馆签订服务合同,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九千八百元,约定服务期至两年后。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始终未开卡、未接受任何服务。后因工作变动提出全额退款,商家以合同约定「单方退卡扣除三成费用」为由拒绝。法院审查认为,该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未接受服务、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商家全额返还预付款。

案例二,消费者购买七十四节私教课程,预付全部费用两万两千元,完成二十节后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机构以合同中「一年内未完成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还剩余三十八节费用。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依法应属无效。结合消费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事实,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这两个案件的法律依据高度一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依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无效。第五十三条则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预付式消费中的责任主体、合同解除、预付款返还、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司法依据。

综合司法实践,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签约前看清退费、转卡、有效期等关键条款,对「概不退费」「过期作废」等表述保持警惕。第二,付款后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商家口头承诺尽量落实到书面。第三,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不必接受「扣三成」「转卡」等单方要求。第四,协商无果可请求消协调解、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法律不保护「躺平」的权益,遇到不公,理性维权才能守住「钱袋子」。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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