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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900万次日退股:穿透审查击破抽逃出资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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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欠下货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给出否定答案:一名股东「增资900万、次日退股、资金很快回流」,被法院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判令其在抽逃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某贸易公司与某金属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经法院判决,某金属公司需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金属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无奈之下,贸易公司将金属公司的历史股东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二、穿透审查还原真相。建筑公司提出两项抗辩:一是其900万元出资已实缴,有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为证;二是早在2009年4月22日已转让全部股权退出,而案涉债务形成于2014年至2015年,不应由已退出的股东担责。法官没有停留在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的表面形式,而是抽丝剥茧进行实质审查:2009年4月21日,建筑公司向金属公司增资900万元,成为持股75%的大股东;次日便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雷某和石某;4月23日,这笔900万元从金属公司账户转至某租赁公司,当日又转入案外某科技公司账户;2009年5月,租赁公司陆续向建筑公司转账768万元,实现出资款回流。

三、抽逃出资的认定逻辑。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关键在于三个环节:资金过桥,增资款到账次日即退股、第三日即被转出;资金回流,900万元经第三方账户后768万元最终回流至建筑公司,且其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关联关系,接收并转出资金的租赁公司数月后即成为建筑公司控股股东。三环相扣,抽逃事实足以认定。

四、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公司资本是债权人信赖的基石。股东抽逃出资,削弱了公司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虽早已转让股权,但抽逃行为发生在其持股期间,退股不能消灭其抽逃出资的返还与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其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五、给债权人与股东的提示。对债权人:执行遇阻时,可调取债务人完整工商档案,关注历史股东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与资金流向,发现抽逃、虚假清算、违法减资、财产混同等线索,依法诉请股东承担补充或连带赔偿责任。对股东:应真实出资、依法退出,切勿以「增资到帐即转走」的过桥方式掏空公司;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亦受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约束,恶意转让难逃责任。对公司:健全财务制度,防止资本被股东随意抽离。

公司不是股东的「提款机」。以穿透审查戳穿「增资、退股、回流」的规避链条,才能守住公司资本与交易安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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