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劳动仲裁 >> 文章正文
停工留薪期内被辞退合法吗:工伤职工违法解除与待遇补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职工工伤十级,尚在停工留薪期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以「已缴工伤保险、员工手册规定」为由拒付多项待遇,这样的解除合法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京02民终9244号劳动争议案中给出明确答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被解除,属违法解除,应支付二倍赔偿金;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一、基本案情。刘某于2023年12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门店拓展主管,月工资15000元。2024年5月29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桡骨颈骨折、左肩部挫伤。2025年4月,门头沟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2025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已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10元。2024年8月13日,公司在刘某尚处停工留薪期时,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受伤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公司解除时其尚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解除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既未明确具体违纪事实,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也不足以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刘某公示、告知或培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4843.98元。

四、未足额缴费的差额补足。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刘某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定标准为15000元/月乘以7个月共105000元,因公司未足额缴费,基金仅核发49910元,差额55090元由公司承担。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十级伤残对应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法院支持35649元。

五、给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提示。对职工:受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或劳动能力鉴定期间解除的,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二倍赔偿金,工伤待遇与违法解除赔偿可分别主张、互不替代。对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后主动配合认定并支付本单位承担部分;切勿以「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已缴社保」为由在工伤保护期内辞退职工,否则将同时承担补差与二倍赔偿。

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法律的刚性底线。厘清「停工留薪期不得解除、未足额缴费须补差」的规则,才能防止职工在伤病与失业的双重打击下权益落空。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