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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钻头砸成一级伤残:高空坠物侵权多方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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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小区保洁员在楼下作业,15楼装修坠落的钻头从天而降,将其砸成一级伤残,两年后不幸离世。这起触目惊心的高空坠物侵权案,近日经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直接侵权人、装修工程负责人、房主三方按7比1.5比1.5的责任比例,共赔偿受害人家属94.8万余元。相关情况由红星新闻于2026年9月17日报道。

一、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时年66岁的刘某在潜江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时,被15楼装修现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头部,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颅脑损伤特重型等,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25年2月,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发后,直接操作电钻的熊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已执行完毕。2026年3月,刘某在家中去世,其妻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将索赔金额增至168万余元。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47.4万余元,综合过错程度确定熊某承担70%、工程负责人王某甲承担15%、房主王某乙与梅某承担15%。

二、高空坠物与物件损害的责任认定。民法典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及高空抛掷、坠落物品致人损害设有专门规则,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证明非侵权人的除外)。本案钻头系装修施工直接坠落,侵权人明确,故不适用「连坐式」补偿,而按各主体的过错与原因力划分责任。熊某作为直接操作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现场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甲作为工程负责人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王某乙、梅某作为房主与管理人,在未确保安全防护到位的情况下同意拆墙施工,存在指示过错,各承担相应份额。

三、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区分。熊某已因过失致人重伤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附带或单独民事赔偿中,其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在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熊某在物质损失72.29万余元中承担70%即50.6万余元,而房主与工程负责人的赔偿份额则包含全部损失项目,三方合计94.8万余元,已先行赔偿的予以扣除。

四、赔偿项目的核算要点。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一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依赖费用金额巨大,需依鉴定意见与当地赔偿标准精确核算;多处赔偿主体并存时,法院按责任比例拆分各自份额,并抵扣已垫付费用。

五、给业主、施工方与公众的提示。对业主:装修应委托有资质的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监督施工方落实防护网、警示标志等措施,切勿在未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同意拆改施工。对施工方与作业人员:高处、临边作业须设置可靠防护,工具设备规范使用与固定,违章操作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触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刑事责任。对物业与公众:物业应加强装修巡查与监管;行人、作业者应尽量远离高空作业区域,遇隐患及时举报。

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一环都守住。厘清高空坠物中多方主体的过错比例与赔偿边界,才能让悲剧的代价依法、合理地落到该承担的人身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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