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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股权拍卖披露出资瑕疵,原股东出资责任就能免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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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拍卖债务人持有的股权时,若在公告中提示出资可能存在瑕疵,竞买人自愿参拍,原股东就能免除已届期的出资义务吗?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给出否定答案。

案情显示,B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由案外人实缴。A公司自案外人处受让B公司100%股权后,又对B公司增资59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届期后,A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2023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A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公开拍卖,拍卖公告载明无法核实是否实缴出资,竞买人一旦参拍视同对标的全部情况知悉,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C公司竞拍成交后,B公司自行清算,并向A公司管理人申报59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债权。A公司管理人以股权已披露出资瑕疵为由,对该债权不予确认。B公司遂提起破产衍生诉讼。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权,不构成免除出资义务的限制条件。A公司未按期缴纳增资,已违反缴纳出资义务;即便管理人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可能未缴纳出资,也不免除A公司本身已经负有、且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债权确认请求。

法官指出三点规则。其一,出资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移转或消灭。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须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已对外转让的,其出资义务并不因此灭失。其二,拍卖公告的瑕疵提示与免责声明,依合同相对性仅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改变公司及债权人对原股东主张出资的法定权利。其三,出资瑕疵披露使受让人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公司可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亦可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市场主体而言,作为原股东,已届出资期限而未足额缴纳的,出资义务在持股期间即已产生并持续存在,不因股权转让或破产拍卖处置而当然消灭,切勿企图以股权转让金蝉脱壳;作为竞买人,参与破产股权拍卖应通过核查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可能被追缴出资的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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