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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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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则工伤待遇裁决书给出明确结论:未依法参保的,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裁决书显示,申请人王信恩与被申请人贵州龙建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信恩所受伤害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2026年9月10日,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6〕570号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29日解除;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并由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266.77元。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决。

本案清晰呈现了工伤待遇的赔付逻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键在于,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裁决由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支付全部所列项目,正体现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时须自行承担赔付责任的法律后果。

从程序上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认定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双方就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申请人即通过仲裁确权,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又无法联系的,仲裁裁决公告送达后,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各项待遇与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职工权益的底线,未参保不仅面临全额赔付,还可能被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用工过程中应规范参保、如实申报,切勿因省小钱而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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