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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侦查阶段有效辩护:从构成要件切入争取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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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批捕环节,往往是出罪辩护的最佳窗口。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明真律师办理的一起医药科技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以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在侦查阶段实现有效出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最终终结侦查,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

案情显示,王某系某医药科技公司普通销售人员。2021年前后,公司筹划上市,上级通过OA系统立项,制定由渠道小组寻找渠道商购买公司药品、再按预设亏损率发放渠道费的特殊销售政策,佣金由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支付。王某作为渠道小组组长,按上级安排寻找渠道商、补足销量。渠道商真实下单付款,货款全额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核实后发货,第三方公司按政策结算佣金,交易链条真实完整。后公司上市失败、内部矛盾爆发,遂以职务侵占为由报案,王某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调取材料,在审查批捕的黄金救援期内提交详尽的不批捕法律意见,紧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五个维度逐层论证王某不构成犯罪。其一,行为对象之辩:涉案佣金由独立第三方支付,并非本单位财物,报案单位无财产损失,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基础缺失。其二,客观行为之辩:王某不制定政策、不审批、不发放佣金,甚至不在第三方公司任职,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其三,主观目的之辩:王某系受上级安排履职,无非法占有目的。其四,因果关系之辩:公司亏损源于既定政策与上市失败,与王某个人行为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五,行为性质之辩:渠道商真实交易区别于刷单骗佣,具有真实商业实质。

除实体出罪论证外,辩护人同步展开程序辩护: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或坦白情节;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依法适用。构成要件与从宽情节双管齐下,最终促成不批捕决定,并为后续终结侦查奠定基础。

该案提示,经济犯罪辩护必须回归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政策问题、公司治理问题与刑事犯罪,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同时,员工对上级明显异常的业务指令应保持审慎与留痕意识,企业也应做好事前合规治理,避免将经营决策失误转化为员工的刑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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