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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产车辆如何分割:祁连法院调解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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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不仅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更实现了部分款项当庭履行,从源头减少了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原告才某与被告贺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女儿。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推移,因生活琐事矛盾频发,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两辆,另有部分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两名子女均为女儿,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两名女儿由母亲原告才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两辆车辆双方各分得一辆;原告需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于调解当日当庭给付。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官将房屋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正是贯彻了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对车辆等财产公平分割,并以折价补偿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妇女儿童权益,也减少了后续执行压力。此外,离婚时还涉及抚养费与共同债务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对抚养与债务已有安排,调解方案一并予以明确,避免了后续反复诉讼。

这提示当事人,离婚纠纷中应尽量通过协商确定抚养、财产分割方案,把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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