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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18个月期限与范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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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法定权利。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结合江苏高院对发改案件的评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若干要点值得市场主体关注。

要点一: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起算点是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合同解除或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应结合已完工程质量、交付占有等情况判断。需要警惕的是,十八个月更接近除斥期间性质,过期消灭的是优先顺位而非工程款债权本身。

要点二:优先受偿范围不含停工、窝工等损失。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均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质量保证金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缺陷维修的资金,本质仍属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张返还的,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要点三:同一整体工程应整体起算期限。实践中发包人常就主体工程与新增零星工程分别签约。江苏高院评查指出,若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工程组织施工、支付价款,不能简单切割各合同分别起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否则会出现部分合同期限已届满而承包人尚无法就整体工程行权的结果,与立法目的相悖。应以工程最终整体结算确定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起算点。

要点四:行权方式须适格。仅向发包人发函声明享有优先权,不当然等于完成行权;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主张、达成真实合理的工程折价协议,或在针对案涉工程的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债权。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还对以折价协议行权设定了工程质量合格、可折价、经催告合理期限未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等条件。

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及时固定已完工程范围、质量与付款节点证据,在应付款期限届满后立即催告并选择适格路径行权,起诉时明确请求确认在具体金额范围内对特定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切勿把催款函等同于行权、把审计拖延当作无限期暂停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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