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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写明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离婚时能分这套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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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对公证遗嘱中载明房屋仅由己方子女一人继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裁判,引发关注。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了配偶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

案情显示,小张与小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小张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登记在小宋名下的一套房屋。小宋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母去世后通过继承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小宋父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房产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

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认为,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的表述,已清晰体现立遗嘱人不希望所留遗产日后有他人主张权利的意愿。结合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小宋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这一裁判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父母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由子女一方继承的,该财产依法归子女个人所有,其配偶无权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反过来也要看到,如果遗嘱未作只归一方的指定,或者属于婚内法定继承所得,则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二者界限,全在遗嘱表述是否清晰。

对于拟订立遗嘱的老年人,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写明由某某个人继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以杜绝日后争议。对于婚姻中的一方,也应理解继承所得未必当然成为共同财产,关键看遗嘱或赠与合同是否作了只归一方的指定。本案同时提醒,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是厘清财产性质,当事人应围绕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及权利依据举证,而非仅凭婚后取得就主张共同所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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