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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及配偶被判连带清偿货款,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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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11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中童巡回审判服务站联合特邀调解员、鹰潭眼镜行业协会,成功化解一起涉眼镜产业链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关于一人公司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显示,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起向某眼镜公司供应油漆、磨料等原材料,双方约定每月初支付上月货款。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2026年1月对账,被告尚欠货款47万余元,此后仅支付8万元,剩余39.4万余元未清偿。另查明,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吴某;吴某的配偶郑某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原告主张,吴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郑某共同参与经营,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案由此牵涉公司债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等多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必须主动证明财产独立,而非由债权人证明混同。本案中,吴某未能举证财产独立,故应与公司共同担责。同时,郑某实际参与经营并在对账单签字,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还款人,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对债权人而言,与一人公司交易时,应注意留存对账单、签字确认等能反映股东或家属实际参与经营的证据,以便在欠款发生时一并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务必规范财务、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建立独立账簿并按时审计,切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否则将面临公司债务变个人债务的风险。对配偶一方,签字确认或实际经营亦可能构成共同责任,不可掉以轻心。

本案最终以三方共同分期还款、调解当日支付部分款项的方式化解,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被告企业留存了存续发展空间,是法院加行业协会多元解纷的生动实践。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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