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5日,一起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责任的案例引发关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现任股东在未出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手转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清晰划定了认缴制下合法转让与恶意逃债的边界。
案情显示,上海某装饰公司2011年设立,2016年增资至1000万元,股东庄某某认缴995万元。2018年,另案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对保定某建材公司负有债务。就在负债期间,股权开始击鼓传花:2019年3月,庄某某将99.5%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2020年12月,矿业公司又0元转让给某石业公司。石业公司受让后随即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40年。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实缴仅15万元。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确立三条规则。其一,负债期间延长出资期限,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石业公司认缴995万元、实缴仅10万元,应在未出资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转让人是否担责,看恶意三要素:转让时公司是否负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否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双方是否关联。本案两次转让时公司已背负生效判决债务,995万元股权0元转让明显反常,且庄某某同时是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公司股东和监事,股权在关联人之间空转,三要素全部命中。其三,恶意串通转让构成共同侵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对各方均有警示。对股东,未届期转让股权本身合法,但0元、关联方、负债期间三连组合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跑不掉。对债权人,追责时应盯住三份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查实缴与转让记录;变更登记档案,查出资期限是否被事后延长;双方工商信息,查关联关系。认缴制的期限利益不是逃债护身符,正常商业安排下出资义务随股权走,恶意避债则人财两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以及新公司法关于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责任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注重穿透审查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防止股东借认缴制掏空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