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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参保发生工伤,待遇该由谁全额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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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10日,广东省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王信恩诉贵州龙建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台劳人仲案字〔2026〕570号),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时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

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29日解除;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266.77元。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仲裁委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的核心规则十分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全额支付费用。换言之,未参保并不能免除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反而使单位自行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差额等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旦单位未参保,基金支付的部分依法转由单位承担,职工可主张的完整待遇不因此减损。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确认单位是否依法参保;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整个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风险分散的最优安排。未参保不仅面临全额赔付,还可能被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依法维权获得支持,正说明参保是单位之责、待遇是职工之权,二者不能相互抵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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