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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17楼坠下致残,临时照看人为何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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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27日,据红星新闻报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4岁男童小王随奶奶的朋友李某到其17楼家中玩耍,从窗户坠落致重伤致残,法院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其承担60%责任,赔偿38.5万余元。

案情显示,小王出生于2021年1月,父母离异后随父亲与奶奶生活。2025年6月30日晚,李某到小王奶奶赵某家吃饭,饭后小王拉住李某要去买玩具,赵某默许。小王随李某回到其17楼住宅,李某叮嘱其在客厅玩耍后进入卧室换衣。数分钟后,小王从李某家中未装防盗网、因下雨留缝的窗户坠楼。小王住院68天,经鉴定构成七级、九级、十级多处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及长期康复。

法院认为,小王事发时年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危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李某在赵某默许下带小王到高层住宅玩耍,形成事实上的无偿临时照看关系,由此产生保障小王在其管控空间内人身安全的义务。李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对高层安全隐患应有明确认知,却在换衣时将幼童单独留在客厅,未尽到与临时照看义务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坠落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赵某作为监护人,在明知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李某代为照看,且未告知注意事项、未及时有效阻止,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628822.6元,李某承担385293.56元,扣除已垫付3.2万元,还需赔偿35.3万余元。

本案提示两点。其一,临时受托照看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即产生相应安全保障义务,高层住户尤须消除窗户、阳台等隐患,切勿将幼童单独留在危险区域。其二,监护人不得因他人临时照看而免除自身监护职责,放任、默许他人带离幼童的,仍须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按过错程度划分,临时照看人重大过错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费等,具体数额依鉴定意见与当地赔偿标准核算。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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