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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肇事保险如何追偿:从东营中院案看代驾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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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酒后请代驾,本是规避酒驾风险的稳妥选择,但若代驾司机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后,能否向代驾司机或代驾公司追偿?近期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厘清了代驾场景下保险人与代驾方之间的责任边界。

案情显示,高某某驾车与闫某某相撞,致闫某某倒地,此后代驾司机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该处,与倒地的闫某某发生碰撞,闫某某现场死亡。交警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与闫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共计38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诉请代驾司机张某某及其所属浙江某公司支付垫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保险人能否向代驾方追偿,关键在于代驾司机是否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某虽与车主(被保险人)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代驾的有偿性与代驾平台的营利性,使其与被保险人不具有经济利益的一致性,不能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代驾方行使追偿权。

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法院指出,张某某受浙江某公司指派提供代驾服务,二者存在劳务关系,且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应向浙江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而非直接追究代驾司机个人。最终判决浙江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0万余元及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车主)对外赔偿责任的规定,进一步说明代驾司机作为有偿受托人,与车主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其过错既违反合同义务,也构成对车主的侵权,但这并不改变保险人向实际侵权方追偿的方向。

这起案件提示,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不能因为「车主投了保险」就免除自身责任。对消费者而言,选择正规代驾平台、保留服务记录,有助于在事故发生时厘清责任;对代驾企业而言,应强化司机培训与风险管控,因其经营行为将依法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保险理赔是受害人救济的快捷通道,但代位求偿制度确保最终责任落到真正有过错的一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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