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迅速转出,再把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亲属,企图「金蝉脱壳」。债权人是否只能面对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近期多起裁判表明,抽逃出资的责任并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原股东与知情受让方均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某纺织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股东吴A、吴B分别出资70万元、30万元。公司设立完成验资后次日,100万元即全额转出至第三人账户。吴A、吴B辩称该笔资金系公司与第三人合作出借款项,属于正常经营,剩余款项已由吴A转回公司。法院审查认为,纺织公司经营范围不含放贷业务,该笔转出未经股东会决议、无书面借款合同,且吴A提交的银行流水不完整、款项性质未注明,构成财务混同。该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关于「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抽逃出资认定情形,抗辩不能成立。
随后,吴A、吴B将各自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曹C(系二人之母)并完成工商变更。债权人提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诉讼。法院指出,曹C以0元对价受让、与转让方关系密切,且未尽基本尽职调查义务,应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抽逃事实。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对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吴A在抽逃70万元本息范围内、吴B在抽逃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曹C在受让股权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则公告案例亦印证此规则。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2024)黔0302民初19123号判决中,认定郑俊峰、陈国泉分别抽逃出资510万元、90万元,判令二人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同时,三家受让抽逃出资份额的公司分别在174万元、426万元、30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裁判传递出清晰的规则:资本充实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承载着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抽逃出资股东不能以「已转让股权」对抗债权人;受让方若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同样难逃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执行终本并非终点,可依法调取工商内档与银行流水,穿透追索原股东与受让方。对股东与潜在受让方,则须敬畏「出资」二字,规范资金往来、做实尽职调查,否则0元接盘也可能背负数十万乃至百万级赔偿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