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 >> 文章正文
产权车位不能当仓库:从上海车位储物案看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地下产权车位属于业主私有财产,是否就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使用?近期上海一起案例给出否定答案:业主在产权车位上放置储物柜堆放物品,被物业公司催告无果后代为搬离保管,部分物品因久未领取受潮发霉,业主起诉索赔1.4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清晰划定了产权车位使用与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

案情显示,李女士购房时一并买下地下产权车位。入住后,她在车位上放置一个储物柜,存放酒类、玩具、衣物、收纳箱等,俨然成了「私人小仓库」。此后,相关部门向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行为限期整改。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女士自行清理,她始终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将储物柜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通知其领取。李女士迟迟未去,柜中部分物品受潮发霉,遂起诉要求物业赔偿1.4万余元。

李女士认为,地下车位属其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物业未经许可处置物品且未妥善保管,侵犯其私有财产权。物业公司则辩称,地下车位用途为停车,其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享有管理权,且已多次催告并告知领取,已尽合理保管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批准或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地下车位具有特定停车用途,李女士安装储物柜改变了车位用途,存放物品也给车库管理带来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多次联系其清理整改,李女士均未理睬,行为实属不当。储物柜被清理后,物业及时告知领取,李女士怠于领取导致部分物品损坏,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驳回诉请,李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提示,产权不等于任意使用权。车位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相邻安全。对物业公司而言,面对违规堆物,应先履行催告、通知等程序,妥善保管代为处置的物品,做到处置有据、保管尽责,才能在被诉时有效免责。对业主而言,购买产权车位后应严格按停车用途使用,确需存放物品应另寻合规空间,避免因改变用途引发安全隐患与自身损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