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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如何规范适用:从「穷尽法律手段」看疑罪从无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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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因直接关系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向来是司法审查的重点。2026年8月底,检察日报连续刊发专题文章,结合最高检最新制度文件,系统阐释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范适用路径。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制度内核,源于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所谓证据不足,并非证据数量上的欠缺,而是指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印证犯罪构成要件,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标准。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相比,其核心特质在于案件事实存疑、证据存在瑕疵,既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也无法完全排除嫌疑。

规范适用首先要求转变理念、坚守证据裁判。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仍受「重打击、轻保护」惯性影响,存在片面追诉思维。对此,必须严格对标审判证据标准开展审查,对于经补充侦查仍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

其次要细化标准、精准把握要件。从程序看,证据不足不起诉原则上应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对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且无必要再次退回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作出。从实体看,主要包括四类情形:定罪证据缺失、关键构成要件无支撑;证据真实性存疑且矛盾无法排除;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认定事实不符合逻辑与经验法则。同时须区分证据瑕疵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与细节疏漏,防止过度放大轻微瑕疵或忽视核心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明确,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疑点仍有查证空间,尚未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的,一般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勇检察长亦强调,疑罪从无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不能让「无法排除合理解决」成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理由。这意味着,不起诉不等于有疑问就不诉,而是要穷尽补证手段后,若疑点仍无法排除,才依法出罪。

此外,不起诉不等于不担责。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存在民事侵权的,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或告知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索赔,实现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对辩护方而言,准确识别「事实存疑」与「事实未查清」的界限,推动办案机关穷尽查证手段,是证据不足情形下的重要辩护着力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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