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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宠物犬「无接触」致人伤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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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遛狗不拴绳,犬只虽未直接撕咬、抓挠,却因窜出、吠叫使人受惊吓摔倒致残,饲养人要不要担责?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没咬到就不算我的错」。近期多地法院审结的「无接触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明确给出答案:即便没有身体直接接触,只要宠物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2025年7月,68岁的李某带着一岁多孙子在巷子里散步,村民张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向祖孙俩靠近。李某担心犬只伤到孩子,急忙弯腰抱起孩子,惊慌中身体失衡摔倒受伤,住院10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护理、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犬只未与李某发生身体接触,饲养人是否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当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免除或减轻责任。张某未按规定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束措施,放任犬只靠近,致使李某出于护童心理避险摔倒,损害结果与违规放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紧急避险时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结合案情,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各项损失70768元。张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规则在浙江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同样得到体现。杨某小区内遛狗未拴牵引绳,犬只与居民应某相遇,应某受惊吓后退摔倒产生医疗、护理等损失。平阳法院认为,犬只出现和失控是应某后退摔倒的直接诱因,损害后果与犬只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未能举证应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赔偿1.8万元。

与之相较,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此前调解的一起案件中,老人带孙女散步被未拴绳宠物狗狂吠追扑,护孙心切摔倒构成九级伤残,经核算赔偿16万元,同样适用「未接触也担责」的认定逻辑。

上述案例统一揭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要点。第一,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不以饲养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也不以动物直接身体接触为唯一构成;吠叫、追逐、窜出等引发受害人恐慌、避险反应并造成次生伤害,同样属于致害范畴。第二,免责或减责事由严格限定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挑逗、故意碰瓷;一般过失通常仅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第三,举证责任在饲养人,其须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方能减责。文明养犬是法律义务,公共区域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做好管控,既守护他人安全,也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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