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婚后第三天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名字,一年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房屋应当归谁、另一方能否分得一半?近期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清晰回答,也呼应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最新规则。
案情显示,王鹏与李甜于2024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仅三天,王鹏便将自己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平方米的房屋加上了李甜的名字,登记为双方共有。房屋购入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全部由王鹏婚前出资。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此后矛盾不断,2025年2月李甜离家分居,同年12月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房屋现由王鹏居住,小区二手房价格约每平方米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属于男方自愿赠与,房产依法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案涉房屋由王鹏婚前全额出资购置并装修,目前仍由其居住使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但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综合上述因素并参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法院判决房屋归王鹏所有,由王鹏向李甜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这一裁判思路直接对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具体数额。
实践中,不少人误以为「加了名字就是一人一半」。司法解释(二)确立的规则表明,加名产生赠与和共有效力,但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财产来源、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酌定补偿,而非机械地各分百分之五十。对出资方而言,加名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对受赠方而言,补偿数额与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紧密相关。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尊重个人财产权益,也认可婚姻中的隐性付出,体现公平原则。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