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本应是对一段无法维系婚姻关系的合法解除,但当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年幼子女时,法院会如何裁判?近日,一则"夫妻闹离婚互相推诿拒养幼子,法院判不准离婚"的案例引发关注,为公众厘清了婚姻自由与抚养义务的边界。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26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随王某生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王某当庭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亦无异议,唯独在幼子抚养问题上陷入僵局:双方均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明确表示不愿直接抚养尚年幼的婚生子,调解中互相推诿。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原则。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经多次调解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抚养义务,明确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三、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夫妻双方将幼子视为负担相互推脱,本质上是逃避法定责任。若仅因双方"合意"离婚便准予解除婚姻,将直接导致幼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悖。
法官提醒,父母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可应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抚养费,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离婚绝非"甩包袱",必须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四、延伸:抚养费与财产分割可一揽子化解
与本案不同,对于已确定的抚养费拖欠与财产分割争议,法院亦有一揽子化解路径。2026年9月,江苏泗阳法院一起"徐某甲等与徐某乙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 D2026-161-1-475-883)。该案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房产折价款抵扣拖欠抚养费,一揽子化解双方互诉,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又避免婚姻关系结束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既要尊重婚姻自由,更要将未成年人利益置于首位。任何试图以离婚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都既悖法理,也违人情。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